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917號
PCEV,91,板小,917,200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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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潘文清
        蔡篤揚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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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