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 執行,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 日以98年度裁全字第232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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