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四一號
原 告 宇茁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世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長慶商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九百五十一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百零六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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