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20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原名張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陸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玉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6,732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2,55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918元整。(
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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