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59號
ILDV,98,司促,4059,2009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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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
債 權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溢萊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水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陸 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公司已解散,經本院 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 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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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