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羈押以來深感後悔,因交友不慎,再 次捲入相同案件中,且一時迷惘,參與其中而無法及時醒悟 ,且被告前次及此次犯後一併坦承犯案,且配合司法安排調 查,已無串證及再犯之意,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被告甲○○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 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事,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 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