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達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
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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