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О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峯德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九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江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小鋼珠捌台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並補充 被告共擺設電子遊戲機小鋼珠八台供不特定人把玩,為警查扣。扣案電子遊戲機 小鋼珠八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