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78號
SLDV,98,消債更,278,200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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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 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 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 ,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 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民國96年7 月起迄今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自96年 7 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2.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僅填載96年1 月1 日 至97年12月31日之收入狀況,且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所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固以96年度及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故債務人應 重行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有收入明細,按時間順序 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 (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其他收入來源(如推廣佣 金、基金、保險單等),並提出債務人在職證明、自96 年7 月起迄今其他收入相關文件、自96年7 月起迄今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請據實提出,不得偽造。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 色,報表編號:PLR1)。
4.債務人應重行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明細,且 債務人個人支出費用應與配偶林秀玲之部分分別列計。 5.請提出債務人清冊,並陳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債務種 類、債之發生原因及債務數額。若無債務人,債務人應 載明無債務人。
6.請提出債務人之配偶林秀玲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影本、96年度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並提供林秀玲工作收入相關文件。
7.補充陳述事項:
⑴債務人自稱:「每月平均薪資5 萬5751元,且每月薪 資扣除累積貨款後,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再給 債務人1 萬元生活費用。」而債務人最大債權銀行即 中國信託銀行提供債務人每月清償2 萬3000元之還款 方案,是債務人尚未全無還款能力,債務人應說明不 能負擔該還款方案之詳細原因。
⑵債務人自稱:「租賃時並未有租賃契約書,每月須支 出房租8000元。」惟房東林陳美為債務人之岳母,請 說明每月須支出房租之合理原因。
⑶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 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請釋明 其配偶林秀玲是否分擔家庭必要支出及債務人每月須 支付林秀玲扶養費之原因,如有身體上之殘疾,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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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