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 第44條復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積欠債權人乙○○新臺幣(下同)1,547,200 元之 證明文件。並說明上開債權之主債務人為何人?聯絡方式(含 電話及地址)?目前還款情形?債權餘額尚有若干?⒉以明細表方式,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每日駕駛計程車 之營業時間、月收入、月成本、月淨利為何。並提出計程車駕 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債務人每月支出計程車租 金17,500元、油資15,000元之證明文件。⒊依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民國97年 11月間於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加保,請據實陳明債務人於光 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⒋提出債務人任職於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須載明
債務人之職位、何時開始任職及每月收入,並經雇主簽名與蓋 章)。
⒌說明債務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何以無大 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薪資之記載,並陳明目前薪資結構(如本 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96年6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 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 狀之前一日止)。
⒍債務人於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必要支出之金 額陳述不一致,請重行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⑴關於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按時間順序,詳細記載 自97年5 月起迄今,所有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種類、原因 及金額(包括房貸支出),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並提 出自96年6 月迄今之必要支出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
⑵關於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不得與債務人合併列計,應 另行計載於應受扶養人欄位內。
⒎說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 應說明其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 如何分攤租金與共同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租金 之證明文件。
⒏說明債務人之住所地與工作場所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每月 交通費2,000 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⒐詳列債務人每月日常生活必需品支出3,200 元之明細及各細項 金額,並說明其必要性,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⒑說明債務人之配偶周玫姈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與 債務人如何分攤應受扶養人江東翰、江東烜之扶養費?每月各 若干元?若未給付,請一併說明其原因。並提出周玫姈、江東 翰、江東烜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 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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