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16號
SLDV,98,消債更,216,2009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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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債 務 人 丙○○
代 理 人 甲○○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 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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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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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下載司法院版本債務人清冊,註明│
│ │無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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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
│ │:PLR1,粉紅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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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債務人所有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包括民│
│ │國96年迄今之明細,並補登至本函文送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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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說明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 │提出債務人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卡 │
│ │及98年2 月迄今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並釋明債務人│
│ │現職工作之時數、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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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債務人陳明每月須支出扶養費用7,000 元,說明每月支出7,│
│ │000 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
│ │概括金額代替之。又前配偶謝倉源有無就扶養費用作分攤?│
│ │若無,說明理由及提相關證明資料;一併提出⑴前配偶謝倉│
│ │源、受扶養人⑵謝博宏、⑶謝雅雯三人96、97年綜合所得稅│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受扶│
│ │養人謝博宏之在學證明,並陳明其有無申請就學貸款?若有│
│ │,應提出單據到院;若無,亦說明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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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債務人所居住之房地所有權人為何人?債務人一家居住之權│
│ │源為何?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釋明此│
│ │房地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
│ │斯、膳食費等)?並提出所有居住人之收入證明(如97年綜│
│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財產資料歸屬清│
│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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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提出債務人投保乙○○○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即以本人為要│
│ │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
│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
│ │何?一併提出債務人向乙○○○設定擔保之保單借款契約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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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
│ │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又受│
│ │扶養人謝雅雯已年滿20歲,不應受債務人扶養;謝博宏將滿│
│ │20歲,於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若未繼續就學即不應受債務│
│ │人扶養。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除扶養費
│ │用7,000元,盡最大能力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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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債務人長女謝雅婷對其母親(即債務人)有無分擔家計,金│
│ │額為何?若無,說明理由;一併提出謝雅婷96、97年綜合所│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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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明債務人名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原因、目前該│
│ │擔保債務總額及清償情形,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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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