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 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 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1 項、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 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 ,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 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提出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⑴債務人應將更生聲請前2 年至今之收入以表格方式, 按時間順序,記載自民國96年2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 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薪資單、 勞保卡、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 ⑵關於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按時間順序,記 載自96年2 月起迄今,所有必要支出之明細、種類、 原因及金額,不得以「食衣住行」概括代之,並提出 證明文件。
⑶若債務人有扶養支出,應另行計載於應受扶養人欄位
內,並詳列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 概括金額代替。
2.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債務人陳明每月須支出14,000元 租金,但租賃契約所載地址為「臺北市○○○路○ 段57 號2 樓」,又債務人戶籍地址為「臺北市○○街○ 段25 8 號2 樓」,說明債務人之戶籍房地之使用狀況,係何 人所有?為何債務人不於戶籍地居住?又須於戶籍地外 租屋之理由為何?
3.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之理由為何?又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
4.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連鵬松目前有無工作?如何維生?是 否領有老人年金?提出配偶之財產相關證明文件:①96 、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②最近一個月內財 產資料歸屬清單③所有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及封面 影本。
5.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子女)共有幾人?其 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應提出97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又扶養義務人有無給付撫養費用予債務人及其配偶? 6.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 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 最終清償期)為何?
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 色,報表編號:PLR1)。
8.債權人清冊,內容應詳載。
9.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下載司法院版本債務人清冊, 註明無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