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黃嬡鈴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 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 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 ,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 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請釋明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戶籍地(新竹市 )與債務人之地緣關係、該房地為何人所有與目前使用 之狀況,並提出戶籍地與住所地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此 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2.債務人自稱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黃嬡鈴保管帳戶 內並無任何股票或有價證券,債務人應提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或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兩者皆須附自民 國96年2 月起迄今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並據實說明金錢流向,不得偽造。 3.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自96年2 月起迄今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據債務人所提之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內頁影本,於97年 6
月3 日有「福委旅遊補助」存入之記載,請據實說明該 筆金錢之來源、流向,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2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 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債務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自 96年2月起 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 出)。
6.債務人自稱為償還債務,出售其名下不動產,以清償 3 百萬餘元之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 該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而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任何 人皆可聲請)。
7.承2、3、4、5、6 ,債務人應重行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 內所有收入明細,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所有收入來源、 期間及數額。
8.債務人自稱與前配偶王智炫離婚後,須獨自扶養兩名小 孩。債務人應釋明王智炫目前居住地址、自何時起與債 務人分居、目前工作收入狀況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並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能由王智炫於能力 範圍內負擔部分扶養費用,或起訴請求王智炫給付扶養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