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8年度,93號
SLDV,98,抗,93,200907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93號
抗 告 人 味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謝婉麗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
月21日98年度司字第11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於民國98年4 月8 日,通知伊董事、 監察人於文到10日內,對於相對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 表示意見,伊董事甲○○楊超翔及監察人楊杜翠琴於同月 13日收受上開通知後,即於同月23日具狀陳述意見。惟原法 院未待其等陳述意見,率於同月21日,依相對人之聲請酌定 檢查人報酬,是該裁定顯有不當。又伊董事李文中固於同月 17日,具狀陳述意見,惟李文中係相對人之送達代收人羅啟 恆律師所屬律師事務所所長,其意見顯有偏頗之虞,而不足 採。且伊股東楊茂林與伊間有多起訴訟,楊茂林均委託羅啟 恆律師處理,是難期相對人為客觀公正之檢查,自無預先給 付相對人報酬之必要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 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二、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 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完畢後為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 勞力、時間、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恐將影響檢 查人工作之進行。是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 部分酬金,尚無不許之理。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除應徵 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 、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以酌定之。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資本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 且本件檢查事務內容,包含相對人自93年度起迄今之所有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可知相對人之檢查內容具有相當之繁雜 性。又參酌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所定收取酬金標準為所處理財 產價值之6%至12% (見原審院卷第11頁),及檢查人陳報執 行本件職務所耗費之時數、收費金額(見原審院卷第12頁) ,及抗告人董事李文中於98年4 月17日具狀同意預先給付報 酬15萬元等節以觀,應認檢查人聲請預先給付報酬15萬元, 並無不當。抗告人辯以:其業務、財產狀況已充分揭露,而



無受檢查之必要,且相對人推算本件報酬過高云云,尚不足 採。
四、至抗告人辯以:伊股東楊茂林與伊間多起訴訟,楊茂林均委 託羅啟恆律師處理,而羅啟恆律師為相對人之送達代收人, 是難期相對人為客觀公正之檢查,自不得預先給付相對人報 酬云云。然此均為抗告人臆測之詞,抗告人並未提出證據釋 明預先給付相對人部分報酬,將有礙於本件檢查工作之進行 。且相對人具備會計師之資格,曾任職於王庸、霈昇、資誠 會計師事務所,現職為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其經本院選任為檢查人,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客觀公正之執 行檢查職務。基此,抗告人上開意見,當不足取。五、綜上所述,本院斟酌董事甲○○楊超翔、李文中及監察人 楊杜翠琴之意見,與相對人工作之內容、預計付出之勞力、 時間,認相對人聲請酌定預先給付部分檢查報酬15萬元,核 無不當,應予准許。原裁定雖未及斟酌抗告人董事甲○○楊超翔及監察人楊杜翠琴之意見,然本院就此部分為審酌後 ,結論並無二致,原裁定仍應予以維持。抗告人執上開理由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1/1頁


參考資料
味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