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165號
SLDV,98,司,165,2009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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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65號
抗 告 人 銘珍食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8年司字第165 號選派檢查
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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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珍食品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