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4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大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
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29日起
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
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
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
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
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
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
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 元之
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6 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
22183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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