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75號
SLDV,97,消債更,875,2009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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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 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 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 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 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 年內收入 ,係以民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 。惟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臺灣銀行薪轉存摺,每月薪資皆 超過4 萬元,故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



非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 表說明債務人自95年至96年12月於澄璞有限公司、96年 起迄今於桃淵明建築經理有限公司每月實際所得;並釋 明債務人現職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附上97年起 迄今之在職證明、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 2.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 ⑴關於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按時間順序,詳 細記載自95年11月起迄今,所有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 、種類、原因及金額(如膳食、教育、交通等),若 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亦不得以「生活費用」概括 之。
 ⑵陳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13,000元之扶養費明細、各細  項金額及其必要性為何?不得以概括金額代替之;應 提出單據證明須支出之金額,若未支出,不得列入, 又債務人雖已離婚,前配偶仍須就扶養費用支出一半 ,前配偶不負擔之原因為何?
3.債務人之戶籍房地所有權人為何人?供何人居住?如何 就生活費用作分攤?提出所有居住人之收入證明,並附 上該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申 請),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 若遺失可向繳費單位申請)。
4.說明債務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簽訂借貸契約、約定利息、 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為多少?陳明民間債權人與債 務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 址),若無簽訂契約,應附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 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 5.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 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 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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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淵明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