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全戶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明細,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
2、債務人民國95年7 月起迄今迄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9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3、債務人、邱瑞萍、劉逸宸、劉思涵97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 清單。
4、債務人及邱瑞萍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5、依邱瑞萍96年4 月起之郵局存摺內頁明細所載,每月均有「 零星轉帳」之不固定金額存入,不時亦有「翁來春」之入戶 匯款。邱瑞萍並經營安麗日用品傳銷事業而有執行業務所得 ,難認其無謀生能力。債務人應說明上開轉帳及匯款之原因 ,及邱瑞萍除以自己、債務人、劉思涵名義從事安麗日用品 傳銷事業,每月平均收入金額。
6、債務人已年滿50歲,且任職於臺安醫院年資已逾21年,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將可自請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 付。債務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請領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 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 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履行更 生方案。
7、債務人配偶已年滿44歲,且於75年參加勞保迄今,年資已逾 22年,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將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 年給付。債務人應說明其配偶邱瑞萍預計於何時請領退休金 及勞保老年給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又債務人既主張其配 偶勞保費係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 除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協助 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8、所租賃房屋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向繳費單位申請)。
9、劉逸宸已年滿23歲,劉思涵已年滿21歲,劉思琪已年滿16歲 ,且均申請就學貸款。劉逸宸及劉思涵已成年,有謀生能力 ,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劉思琪於其成年後亦有謀生能力, 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且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 收入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情形下,均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 ,以分擔家計。關於劉逸宸及劉思涵之扶養費,及劉思琪成 年後之扶養費,均不得列入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債務 人並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除負擔劉逸宸、劉思 涵之扶養費。於劉思琪成年後亦免除負擔其扶養費。10、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 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 萬0792元(包 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又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依財 政部扶養免稅額計算,平均每月為6417元,是債務人之每月 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 萬0792元,債務人負擔其配偶(暫認其 配偶無謀生能力)及次女劉逸涵之扶養費,應不得超過1 萬 2834元,合計1 萬8104元始屬合理。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 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每月支出3 萬0656元,已超過上開 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 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 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 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