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陳明債務人、其父廖忠正、母廖柯梅華及姐廖琳瑛目前居住處 所何在。
⒉陳明廖琳瑛目前是否一人獨居?若有其他共同居住之人,請陳 明該其他共同居住人之姓名、與廖琳瑛之關係、工作及每月收 入情形。
⒊陳明廖忠正所有坐落臺北縣板橋市○○里○○路○ 段136-3 號 1 樓之房屋、廖柯梅華所有坐落臺北縣新店市○○里○○路60 巷7 號之房屋、廖琳瑛所有坐落臺北市○○區○○里○○路36 之22號6 樓之3 之房屋目前使用狀況?收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