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3號原 告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癸○○訴訟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壬○○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複代理人 子○○原 告 乙○○原 告 丙○○上列原告對富邦產業保險公司等44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事件,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7 日追加庚○○、庚○○之配偶、戊○○○○○ ○○○○○○○ 、戊○○○○○ ○○○○○○○之配偶、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丁○○○○○、在0514-89 ML00005 保單簽名者丁○○○○○之配偶、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之配偶等6 人為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追加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AIU Insurance Company) 、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Federal Insurance Company) 、美商恒福產物保險有限公司(Hartford Fire Insurance Company)、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 Occident-al Life InsuranceCompany)、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New York Life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rpora-tion)、英商吉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he Midwestern In-dmnity Company)、英商皇家太陽聯合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oyal Insurance Co. of America)、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Metropolitan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mpany)、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rudential Financial)等11人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 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 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 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富邦產業保險公司等44人為被 告,嗣於民國95年11月7 日之書狀當事人欄追載庚○○、庚 ○○之配偶、戊○○○○○○○○○○○○ 、戊○○○○○ ○○○○○○○之配偶、在 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丁○○○○○、在0514-89 ML00005 保單簽名者丁○○○○○之配偶、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 、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之配偶等6 人為被告(本 院卷一,第138 頁至第139 頁)。再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具 狀於被告明細表中增加11名被告,即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美商美 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AIU Insurance Company) 、美 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Federal Insurance Compa- ny)、美商恒福產物保險有限公司(Hartford Fire Insur- ance Company)、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 america Occiden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美商美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Life Insurance Com- pany)、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New York Life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rporation) 、英商吉利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The Midwestern Indemnity Company)、 英商皇家太陽聯合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oyal Insuran- ce Co. of America) 、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etropolitan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mpany)、保德 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rudential Financial)等 11 名 (本院卷一,第274 頁至第276 頁)。惟未陳明對庚 ○○等6 名、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11名被告之訴 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依據,則原告增列上開被告所為訴之追 加,顯難認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所示得為訴之變更追 加之情形。且原告就其追加庚○○之配偶、戊○○○○○ ○○○○○○○ 之配偶、在0514-89ML000005 保單簽名者丁○○○○○及其配偶、 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及其配偶部分,亦顯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載明、特定其請求之對象。三、從而,原告追加上開17名被告,其追加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原告該部分訴之追加。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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