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05號
TPDV,106,司,105,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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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廖振鐸
代 理 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和橋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公司留存之最新股東名冊
(須有相關持股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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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