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47號
KLDV,98,訴,247,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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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車輛租賃契約關係,於契約第19條約定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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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