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12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
被 告 丙○○即詹堯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四;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三、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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