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014號
KLDV,98,司促,7014,200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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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開立食品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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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