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588號
KLDV,98,司促,6588,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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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
債 權 人 丙○○
      乙○○
      丁○○
債 務 人 雙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元,
  另應向債權人陳榆嫻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元,另應向
  債權人丁○○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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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