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491號
KLDV,98,司促,6491,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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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
債 權 人 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7號3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楊莉旋即有志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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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