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396號
KLDM,98,易,396,200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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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受刑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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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