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21號
CYDV,98,除,121,2009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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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6月15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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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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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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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李文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 97年4月20日 │ 50,000元 │ 29771 │ │
│ │ │朴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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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