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87號
CYDV,98,補,287,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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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立騏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
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捌佰零玖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捌佰零玖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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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