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05號
債 權 人 創造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簽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 人已於民國98年6月1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 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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