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8號
CYDV,98,司,8,2009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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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8號
聲請人 林承儒(即嘉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清算人就 任後,應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 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 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人事件,自應檢具上開資料,經本院於 民國98年3月26日及同年5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 送達翌日起7日補正前開經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該通知函業分別於同年3月31日及同 年5月2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 正前開經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 錄,顯與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合,是聲請人 既未遵期補正上開資料,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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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承儒(即嘉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