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89號
NTDV,98,訴,89,2009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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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 作金庫)之信用卡特約商店,於民國97年4月6日被告丙○○ 及乙○○(已另成立和解)至原告之商店消費,當時交易金 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爾後被告幾乎天天來店消費,被 告均稱其係開賭場要應酬、需替客戶買菸酒等原因,讓原告 不疑有他,繼續供被告刷信用卡消費。迄至97年4月22日交 易17天以來,被告刷卡金額已高達340萬元,原告也已從銀 行領取被告交易之刷卡金額達140萬元,嗣於同年4月23日合 作金庫銀行行員至原告之店內,告知原告欲收回刷卡機及凍 結原告帳戶,因與被告之交易均係盜刷卡,甚至懷疑原告也 是共犯,原告當日即報警處理。被告遭警逮捕後已坦承犯罪 ,被告前揭行為造成原告商業信用喪失及權利受損,並有經 營上之困難,為此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42,000元。
二、被告方面:
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與乙○○自97年4月6日起至97年4月22 日止持偽造之信用卡至原告之商店簽帳消費,原告不疑有他 ,被告刷卡金額高達340萬元,原告也已從銀行領取被告交 易之刷卡金額達140萬元,嗣於同年4月23日經合作金庫銀行 行員告知原告稱被告之交易均係盜刷卡,原告始知受騙之事 實等情。經查,被告與乙○○、綽號「阿文」之男子等人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



丙○○、乙○○及「阿文」等人持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 用卡,偕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接續至原告經營而 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路905號之商行內,再由被告丙○ ○持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五、六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乙○ ○持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阿文」持如附表 編號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持向原告表示欲刷卡購買香菸、 洋酒等物品。被告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相同地點, 由「阿文」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二人即偕同以 相同方式,接續由被告丙○○持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並均由被告丙○○在各消費簽帳單上偽簽吳柏宏之姓名後 ,偽造作成表示吳柏宏確認刷卡消費之私文書,使甲○○誤 認為真正之持卡人而交付購買之香菸、洋酒等物品予被告丙 ○○,足以生損害於原告之。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丙○○於 本院97年度訴字第95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坦承為真實,並有證人即合作金庫草屯分行襄理張 淑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證述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簽 帳單34紙、合作金庫特約商店交易明細表、原告存摺內頁影 本、扣案物品照片10幀等件附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卷內可證 ,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50號判處被告罪刑在案,亦有 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考。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與乙○○及綽號「阿文」之人,共同多次持偽造之信用 卡以行使向原告簽帳消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合計達 3,463,764元,而原告僅得以向收單之合作金庫銀行領取其 中140萬元之消費款,其受有損害,並與被告之故意行使偽 卡行為有因果關係。是以,原告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於其所受損害之範圍內,賠償原告342,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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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偽卡卡號號碼 │偽卡之發卡銀行 │金額 │盜刷 │簽帳單金品商行存│
│ │ │ │ │(新台幣)│物品 │根聯上偽造之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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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4月6日 │0000000000000000(S) │巴西 │6873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8時22分 │ │BANCO BRADESCO S.A.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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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4月8日 │0000000000000000(S) │挪威 │100000元│香菸、│「游淑芬」1枚 │
│ │20時17分 │ │ENTERCARD NORGE AS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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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4月8日 │0000000000000000(S) │巴西 │1000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20時22分 │ │BANCO BRADESCO S.A.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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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4月10日 │0000000000000000(S) │西班牙 │100000元│香菸、│「王文民」1枚 │
│ │12時34分 │ │MASTERCAJAS S.A.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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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4月11日 │0000000000000000(S) │挪威 │10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0時01分 │ │ENTERCARD NORGE AS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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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4月11日 │0000000000000000(S) │挪威 │26999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0時08分 │ │ENTERCARD NORGE AS │ │洋酒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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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405729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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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偽卡卡號號碼 │偽卡之發卡銀行 │金額 │盜刷 │簽帳單金品商行存│
│ │ │ │ │(新台幣)│物品 │根聯上偽造之署名│
├──┼──────┼──────────┼───────────┼────┼───┼────────┤
│1 │97年4月12日 │0000000000000000(S) │加拿大 │34175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6時45分 │ │BANK OF MONTREAL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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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4月12日 │0000000000000000(S) │加拿大 │69185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6時55分 │ │BANK OF MONTREAL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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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4月12日 │0000000000000000(S) │加拿大 │3888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9時49分 │ │BANK OF MONTREAL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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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4月14日 │0000000000000000(S) │義大利 │6386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9時45分 │ │BITITALIA DUCATO SPA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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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4月16日 │0000000000000000(S) │挪威 │45052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1時25分 │ │DNB NOR BANK ASA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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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0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07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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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0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07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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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0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08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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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0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09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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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3704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10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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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3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36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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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3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37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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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3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38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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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375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2時39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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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3000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6時13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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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3000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6時14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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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3000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7時40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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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3063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7時42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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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164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7時44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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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000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7時44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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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584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7時45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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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2000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7時46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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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5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20時02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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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2000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20時03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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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7年4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S) │荷蘭 │19630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20時04分 │ │EQUENS NEDERLAND B.V.│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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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7年4月21日 │0000000000000000(S) │美國 │5000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18時30分 │ │U.S BANK NTAIONAL │ │洋酒 │ │
│ │ │ │ASSOCIATION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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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7年4月21日 │0000000000000000(S) │義大利 │214540元│香菸、│「吳柏宏」1枚 │
│ │18時35分 │ │BITITALIA DUCATO SPA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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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7年4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S) │義大利 │40350元 │香菸、│「吳柏宏」1枚 │
│ │20時07分 │ │BITITALIA DUCATO SPA │ │洋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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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0000000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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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