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8年度,263號
NTDV,98,票,263,2009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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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洪德一
相 對 人 林志憲即元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編號1金額新臺幣捌萬元,編號2金額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編號3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新 臺幣630,000元,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雅玲
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IT48FK;※附記:
~IT48FK;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IT48FK;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IT48FK;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IT48FK;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IT48FK; 勿庸另行聲請。
~IT48FK;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IT48FK;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IT64J6HQ0G2L28X2FK;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IT64J6HQ0G2L28X2FK; 書記官 盧麗涓┌─────────────────────────────────────────────────────┐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票字第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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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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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12月15日 │230,000元 │96年1月15日 │96年1月15日 │00000000 │准許金額新臺幣 │
│ │ │ │ │ │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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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1月25日 │250,000元 │96年2月25日 │96年2月25日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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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9月15日 │300,000元 │95年10月15日 │95年10月15日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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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