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1號
NTDV,98,審建,1,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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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號
原   告 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 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 民國98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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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