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 大,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所犯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或執行,而於民國98年4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 信,嗣於98年6月11日解除其接見、通信之禁止。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98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