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88號
NTDM,98,訴,88,200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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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 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4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均應自98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光進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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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