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84號
NTDM,98,易,84,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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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7號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丁○○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丙○○乙○○甲○○丁○○因詐欺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事實足 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而於民國98年4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均禁止 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丙○○乙○○甲○○丁○○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均應自98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其接見、 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古 瑞 君
法 官 李 宜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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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