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冒名李士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98年
5月15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112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1888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冒名李士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