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8年度,909號
TNEV,98,南簡,909,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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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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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