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人間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70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彭建山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