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72號
TPBA,98,訴,272,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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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代 表 人 甲○○校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乙○○院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丁○○縣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6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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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