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68號
TPBA,98,訴,168,200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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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
  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
  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6 月4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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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