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饒平(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中華民國98年6 月4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法官林玫君」,應更正為「法官劉穎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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