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8年度,216號
TPBA,98,簡,216,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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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8
年3月3日衛署訴字第09700506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係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98 號「杜雷莉診所」 (下稱系爭診所)負責醫師,其因委託智革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智革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5 月5 日在電腦網路( http ://www.h2ocity.com/ ...)刊登載有「夏恩時尚 診所(台北總店)...本店已加盟-全國最大的消費折扣網...店家資料,查詢電話:(02 )00000000,傳真:(02)00000000,營業地址:台北市大 安區○○○路296 號2 樓之1 (室),會員折扣:『議價後 』出示水都多媒體折扣卡/ 聯名卡,可再享8-9 折或贈送療 程...」等文詞廣告(下稱系爭文詞廣告),經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以97年7 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5022500 函轉 移被告辦理,認原告涉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有違反醫 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03 條第1 項規 定,以97年10月27日府衛醫字第0970003420號處分(下稱系 爭處分)處以5 萬元罰鍰(下稱系爭罰鍰)。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始至終僅憑良心及專業從事醫學美容業務(證據三) ,僅針對特定會員優待,提供專業醫師優質服務(證據四、 證據五),為顧客謀取福利,並無所謂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
㈡水都多媒體智革公司網路系統服務,是針對一群持有會員卡 的特定對象,凡會員登入須先填入E-MAIL Address,會員卡 卡號,密碼,身分證字號、生日、性別等步驟才能加入,且 需付費才能成為該卡的專屬特定會員,一般民眾僅能瀏覽卻 無從享有優惠,因此絕無惡性競爭或以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業 務之行為,況醫學美容業務並非健保給付項目,對於自由市



場的私經濟行為,業者提供優良品質與特定優惠的服務供消 費者參考,本來就屬正當的行為,也如同國泰世華信用卡服 務說明的內容,原告少賺取利潤並無誤。且至今仍無任何持 卡人來診所消費,原告感嘆該公司的網路廣告效益等於零。 ㈢況類似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的持卡人至國泰醫院享晶鑽光雷 射,晶鑽飛梭雷射皮膚美容8折優惠,早為一種消費者的流 行趨勢,此類信用卡宣傳比比皆是,水都多媒體所刊載之內 容,與國泰醫院的美容優惠分期付款專案與健檢85折優惠之 文宣相較,顯然更為保守,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 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殷切期待本案的公 正審理。
並聲明: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表示系爭廣告是針對具有會員卡的特定對象,一般民眾 僅能瀏覽卻無從享有優惠。惟系爭廣告一般民眾皆可瀏覽, 客觀上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即足以達到招攬之目的。 ㈡原告表示醫學美容業務屬自由市場的私經濟行為,業者提供 優良品質及特定優惠的服務供消費者參考,屬正當的行為。 惟醫學美容涉及影響或改變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應視為醫療 業務。而醫療業務有別於一般商品為使民眾之醫療服務品質 獲得保障適當規範廣告刊登之內容有其必要。按行政院衛生 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主旨:公告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公告事 項:1、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1)公 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 、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系爭廣告「會員折扣:『議價後』出示水都 多媒體折扣卡/ 聯名卡,可再享8 -9 折或贈送療程」文詞 已該當前揭公告所示「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折扣 」之要件,故認屬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並無疑義。 ㈢原告至本府衛生局約談時及本次提起訴訟皆主張國泰世華銀 行信用卡之文宣中有國泰醫院的美容優惠,與本案屬類似行 為,卻未受到禁止與取締乙事,請原告提供明確事證後向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然而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亦無 違誤,自應予以維持。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主要爭點厥為:本件被告以原告涉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 病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03 條第1



項規定,科處系爭罰鍰,是否適法?
五、按「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 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 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 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 利益。」、「違反…第61條…第85條、第86條之規定或擅自 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 鍰。」為醫療法第2 條、第9 條、第61條第1 項及第103 條 第1 項所明定。
六、又「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依據: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公告事項:醫療機構禁止 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㈠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 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 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㈡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 之方式。㈢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 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㈣宣傳優惠付款方式 ,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 等。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 條第1項處罰。」 為行政院衛生署以94年3 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 告在案。
七、查原告係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98 號系爭診所負責醫 師,委託智革公司在網路上刊登載系爭文詞廣告,經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以97年7 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5022500 函 轉移被告辦理,而認原告涉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而有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103 條第1 項規定處以系爭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 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兩造主張之事實、理由及陳述, 有如上述整理,雙方主要爭執在:被告以原告涉嫌以不正當 方法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03 條第1 項規定,處以系爭罰鍰,是否適法?
八、經查:
㈠原告於前揭事實欄所述時間及網站,刊登載系爭文詞廣告, 有系爭網路文詞廣告附訴願卷1 第46-48 頁可稽,復經智革 公司代表人連水淼委託之連勝,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7年 7 月2 日約談時,表示系爭文詞廣告係由原告(即好美麗診 所負責人)代表簽約加盟,提供優惠和刊登內容(見訴願卷 1 第29-31 頁),並有提供原告署名之委刊書、聲明同意書 影本附原處分卷第19頁至第23頁足稽,復為原告所不爭執, 自堪認系爭文詞廣告為原告所刊登。




㈡審諸系爭文詞廣告明載「夏恩時尚診所(台北總店)... 本店已加盟」、「查詢電話:(02)0000000 0 ,傳真: (02)00000000」、「營業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路 296 號2 樓之1 (室)」、「會員折扣:『議價後』出示水 都多媒體折扣卡/ 聯名卡,可再享8-9 折或贈送療程」等文 字,顯明係利用網路即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刊登宣傳促銷 相關醫療業務之資訊(例如:為夏恩時尚診所之加盟店、前 去看診之聯絡方式、地址及相關之價格等),則其目的自係 在廣招患者前來接受看診醫療,可堪認定。
㈢次查,行政院衛生署以94年3 月17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47 號 明文公告醫療機構不得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 各種形式之醫療服務,否則構成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之違章。而系爭文詞廣告在網路載明「...議價後出示水 都多媒體折扣卡/ 聯名卡,可再享8-9 折或贈送療程」,即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醫療服務,自屬以不正當方 法招攬病人;而原告於97年7 月16日經被告約談時,亦表示 於97年初支援夏恩時尚診所,96年支援好美麗診所時,受水 都多媒體邀約加入為加盟店家,簽約時有交代切勿違反醫療 相關法規,無奈仍有疏失之處,已立刻停止刊登等語(見原 處分卷第26頁至第28頁)。是原告身為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 ,本應注意遵守「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規定,其 難諉為不知,縱無故意亦難辭其咎。被告因而據以認定系爭 文詞廣告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而有違反醫療法第61條 第1 項規定,予以裁罰,自屬有據。
㈣原告固訴稱水都多媒體智革公司所發行之折扣聯名卡係網路 上發行的會員卡,凡會員登入須先填給E-MAIL address、會 員卡卡號、密碼、身分證字號、生日、性別等,經此繁複的 步驟才能加入,且有付費的才能成為該卡的專屬特定會員, 不是一般民眾或網友皆能享有的優惠方式,因此絕非屬於惡 性競爭而以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業務之行為,及類似國泰世華 銀行信用卡的持卡人至國泰醫院享晶鑽光雷射,晶鑽飛梭雷 射皮膚美容8 折優惠,早為一種消費者的流行趨勢,此類信 用卡宣傳比比皆是,水都多媒體所刊載之內容,與國泰醫院 的美容優惠分期付款專案與健檢85折優惠之文宣相較,顯然 更為保守等語。惟查,系爭文詞廣告並毋須如原告所稱需要 加入會員始能瀏覽,此觀諸系爭文詞廣告網頁附訴願卷1 第 46-48 頁自明,可見系爭文詞廣告一般民眾即可瀏覽,毋待 乎取得會員身分。則系爭文詞廣告客觀上已足使不特定多數 人知悉,以達到招攬業務之目的甚明;況,如原告所稱加入 會員步驟僅須「填載E-MAIL address」、「密碼」、「身分



證字號、生日及性別」等資料,顯見並無其他特別審查機制 ,以確認申請加入會員者之身分是否實在,另知原告主張須 加入會員始能享有網路優惠之方式,僅係形式,難謂確實。 ㈤至原告主張類似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的持卡人至國泰醫院享 晶鑽光雷射,晶鑽飛梭雷射皮膚美容8 折優惠,此類信用卡 宣傳比比皆是等語。然查,醫療機構如有違反相關醫療法規 情事者,衛生主管機關本應依法予以查處,原告尚不得以他 人之違法情事,資為自身違規行為變為合法之依據。從而, 系爭網路文詞廣告既係原告授權委託刊登,且該廣告內容既 經查明有上述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被告因而據以認定系 爭廣告有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03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系爭罰鍰,自無不合。
九、綜上,原告所訴委無足採,從而被告以原告在網站上刊登系 爭文詞廣告,其內容述及傳達訊息,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 人,因而認定原告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 103 條第1 項規定,處以系爭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 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十、本件待證事實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無庸一一論 斷,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236條、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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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