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254號
TPEV,98,北補,254,2009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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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華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0,000元x新臺幣(下同)32.942(98年7月1日美金現金賣
出匯率)=65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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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