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23571號
TPEV,98,北簡,23571,2009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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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碧珠即盈翔企業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柒拾壹萬貳仟零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叁佰貳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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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