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1年度,371號
TPSV,91,台聲,371,200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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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 人 甲○○EB
        乙○○VAN
  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
  法定代理人 劉懿萱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榮
        郭淑瑛
            右四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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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