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膺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授信合約書第13條:「其因本合約所發 生之一切訴訟行為,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 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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