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全球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97年度北小 字第400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一審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其餘 費用,於裁判費部分,已於判決中諭知,其餘部分皆非行使 本案權利程序中所需費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公司登記抄錄費 200元
合 計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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