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8年度,153號
TPEV,98,北勞簡,153,2009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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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兼上列四人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等因與被告英美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肆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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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